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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重大事项,益民基金督察长继总经理之后领罚,还有谁?

时间:2025-07-08 14:00:10 来源:寄雁传书网 作者:综合 阅读:7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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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行家

瞒报,长继益民基金督察长继总经理之后领罚,后领还有谁?罚还

此前因未履行信披义务被“双罚”的益民基金,近期又被监管点名,瞒报涉及时任督察长。重大总经

董事会变动“瞒报”

浏览监管信息的事项行家,发行北京证监局新增一份罚单,益民点名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益民基金)时任督察长刘伟。基金

打开这份监管函,督察行家看得有些上头。

话说2018年8月4日,益民基金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选举纪小龙、窦仁政、刘影、康健、梁雪青、徐经长、李萍7人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康健、窦仁政、徐经长以及李萍4人为新任董事。该次股东会后,益民基金董事变更超过董事总人数的半数。同日,益民基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纪小龙担任董事长,原董事长翁振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公告上述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自原董事长翁振杰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而这两项违规,成为监管处罚的原因。

督察长被追责

北京证监局指出,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董事长翁振杰的离任审计报告,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作为时任益民基金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及信息披露工作,并分管对信息披露及离任审计负主要责任的监察稽核部门,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虽然这位时任督察长提出多项申辩理由,比如认为自己工作认真,勤勉尽责,量罚过重显失公允。但北京证监局经复核,不予采纳。为此,北京证监局因对益民基金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对益民基金未及时报送董事长离任审计报告事项,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北京证监局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

此前已被“双罚”

事实上,这并非益民基金首次被点名。

今年8月,因为同样的原因,北京证监局对益民基金及时任总经理“双罚”。

因益民基金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北京证监局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对益民基金未及时报送董事长离任审计报告事项,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两罪并罚,合计罚款16万元。

北京证监局同时指出,时任益民基金总经理康健,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此,北京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合计并处6万元罚款。

前任高管“讨薪”

说起益民基金,行家并不陌生。

股权穿透信息显示,益民基金现有两家股东,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信托)持股65%,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公司)持股35%。

在人事方面,2018年卸任益民基金董事长职务的翁振杰,目前仍是重庆信托董事长。而他更为券业人士所熟知的身份,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国都证券董事长。

然而,益民基金的时任高管,后续却让行家感到唏嘘。

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书披露,当事人黄某在2016年1月入职益民基金,担任总经理一职。据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薪酬标准为基本工资6万元+岗位工资6万元,合计月薪12万元。后因“履职不佳”,益民基金自2018年1月起将总经理的月薪降至7.5万元。2018年9月期间,当事人“离职待岗”,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20元发放薪酬。

三个月后,这位曾经的基金公司总经理,以欠薪为由提出解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27日结束。其后,他相继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二中院起诉。

从判决书来看,这一少有的“基金公司总经理讨薪案”,在庭审环节还有一段“插曲”。

益民基金提交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决议文件,用以证明当事人在职期间薪酬已经确认,不再另行追究。而当事人对此表示,其作为董事会成员,并未收到这一通知。

综合事实证据,法院指出,益民基金在未进行年度考核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不予发放管理层绩效工资,存在瑕疵。法院同时认为,当事人作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连续亏损,并且据离职审计宝钢,对经营合规问题存在直接管理责任。

为此,北京二中院酌情判决支付工资差额36万元,解约补偿金7.62万元,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34万元,报销款项2.67万元。

从时间节点上看,当事人很可能与前述被罚的时任总经理有过交集,甚至就是其“前任”。在他被踢出管理层之际,或许亲眼目睹了益民基金瞒报重大事项的情况。

而这与本次的监管处罚,是否有什么关联之处呢?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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